企业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当事人之间有关企业分立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等发生的纠纷为企业分立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企业分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44条,《合同法》第5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第35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对企业分立的登记、分立各方财产和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4条
《合同法》第5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