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7 20:40:56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其中上下班时间的认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应为合理的时间,具体时间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当时的情形,结合路程和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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