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1 01:10:42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7.专门材料:(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C.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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