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2、按军队房地
法律依据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