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保证金交易至今仍未获得开放,很大一个原因在于人民币尚未完全的自由兑换。关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规定只有1994年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联合发表
法律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