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1、过户需要房地产转移的登记的申请表;
2、过户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是夫妻双方中有一个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的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的证明。
3、房地产权利的证书;
4、房产过户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的决定书;
5、房产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的抵押权人的同意的书面的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的转移的应提交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相关的协助的执行的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的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的证明;
9、如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销售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的证明;
10、如果房产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如果是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的补偿协议书;
12、需要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如果是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文件;
15、需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的文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