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延伸】
问: 一般侵权行为包括这些:
答: 1、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3、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4、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