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