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权,其在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 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 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