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如下:
1、 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 至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
2、 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 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3、 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 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4、 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 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5、 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6、 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 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 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 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 提出实审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型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 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依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自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 自收到驳回决定后三个月内。
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 自收到复审决定三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 自接到通知二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 1993年以前的申请 自申请日起15年 1993年以后的申请 自申请日起20年。
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 1993年以前的申请 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三年 1993年以后的申请 自申请日起1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