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8 17:30:33
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债务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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