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提交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区人防办受理并审查资料,根据提供的有效图纸和法规的规定,计算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建设方根据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