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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