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属于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⑴家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⑵有稳定的退休工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3 03:00:02

⑴家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⑵有稳定的退休工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⑶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经常出入棋牌室、餐饮等娱乐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⑷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⑸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⑹家中有商业门面或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应将本人收入的10%计入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
⑻子女择校付费上学的、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大屏幕液晶彩电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⑼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隐瞒家庭收入,制造贫困假象的;
⑽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非农户口迁移除外),或者购买户口办理低保的。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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