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因卖的原因或者不是双方原因未能履行的,卖方收受了房款的,卖方应该退还房款。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