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