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进厂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