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对于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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