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