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可提前12个月续展。《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