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要求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原来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日的,按照原来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是指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申请期限。例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其复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则该案复议申请期限仍为3个月。
(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正当理由指不是由个人故意造成,凭主观努力也难以克服的事实,如生病、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离开固定住所等。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待这些障碍消除之后,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应补足60日;超过60日的,超过的日数是上述障碍存在的天数。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