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