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2.在本市无住房; 3.已婚;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基本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2.在本市无住房;
3.已婚;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5.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二)定价
与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三)申请审核
原则上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居住证持证人的特点,作如下规定:
1.申请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2.申请地点。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诚信申报。相关对象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诚信承诺,承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诚信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