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可以进行催告,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出卖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所以,如果买受人逾期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单方请求解除合同。
2、因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可能会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分两类,一类是逾期支付房款的滞纳金,另一类是逾期支付房款根本性违约的违约金。
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方除可以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外,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利息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