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三)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