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