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特别预定的,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