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