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