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客体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2 15:44:18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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