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