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可前往社保局进行办理。《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