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能否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

被调查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监察人员可以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6 13:28:27

被调查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监察人员可以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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