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
2、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3、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商标局寄送正副本各1份。
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