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 3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公地址附后)
第五条 办理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