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应该依据犯罪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加重、从重处罚。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辟谣】
结果加重犯一定是过失?
真相:不是
解析: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综上所述,中国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提醒】
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