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3 11:57:19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可以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才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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