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在诉讼中,提交传真件作为证据应当要注意几点:
第一,提交传真件原件——即直接从传真机中输出的版本;
第二,提交传真号码两个终端有电数据交换的记录;
第三,可证实或作证该传真件存在及传真内容真实的其他证据,如发货单、付款凭证等;
第四,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