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综合所得,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规定: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上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使用费所得,依照上述纳税标准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