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其利益不受侵害而安排的,这一制度不因劳动者退休而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可见,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同时,由于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法律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