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