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有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