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剩余价值抵押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知道,同一财产是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的,当事人在进行第一次抵押后,房产的价值是高于抵押债权的,当事人还可以对房产抵押给其他人,这个抵押也是有效的,只是在清偿上有顺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