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抵押是可以有多份抵押合同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只要办理抵押的财产价值是足够的,是可以进行多次抵押的,有多次抵押的,清偿的顺序是有规定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