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1 13:14:35
经传唤自动到案,然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属于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经传唤,然后自动到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然后经传唤到案的,不能视为自动到案。经传唤自动到案的,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自首,应当看行为人是否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有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具体能否认定为自首,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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