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