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不明,且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出借人不能主张支付利息。如借贷双方为非自然人,则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