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未交付质押权不设立,但也有例外情况,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