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