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4 19:42:57
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与违约责任并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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